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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花蓮縣警察局案

  • 日期:92-01-15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花蓮縣警察局案。案由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受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寄存送達文件查證函復作業草率;且未能結合戶口查察勤務,將本案法院誤寄之執行點交通知書及時退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復對於本案寄存訴訟文書逾期三個月未領,卻未依規定,請送達機關前來收回等諸多違失,另對於所屬訴訟文書寄存送達工作之督導有欠落實,殊有未當。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下列違失:
一、 經核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所陳,有關一般司法文件通知書保存期限,警察局並無明文規定及文件保存期限,律定為三至六個月之說,以及對於法院訴訟寄存文書之登錄及管理未能落實,核其作業草率,除與事實不符外,且與法令規定不符。
二、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未能結合戶口查察勤務,將台北地院誤寄之留置送達文書,及時退回該院,以致延誤本案法院點交通知書補正時機,違反有關規定,致生本案陳訴疑義,顯有違失。
三、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對於本案寄存訴訟文書,逾期三個月未領,卻未依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請送達機關前來收回或退回台北地院,核有違失。
四、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對於所屬有關單位訴訟文書寄存送達工作之督導、管考及平時之查核、稽催工作有欠落實,殊有未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該分局因未能落實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切實辦理,致生本案缺憾,除寄存文書登載不確實外,且未將台北地院誤寄之執行點交通知,結合戶口查察勤務退回該院,致生本案疏失,該分局應切實檢討,並加強對所屬各單位有關逾期三個月未領之訴訟寄存文書之退件管考及平時之查核、稽催工作。此外,警政署為中央主管機關,允宜針對本案所屬各項疏失部分,加強相關政令及法令之宣導,並對於所屬各機關之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業務,進行定期督導及相關查核工作,俾期精進並提升警政服務品質及辦事效能,以避免類此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