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中縣太平市公所案。案由為:台中縣太平市公所辦理九十年度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限制性招標採購作業,其中「太平市第一花園公墓墓區用水工程」等三十二案工程,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太平市公所辦理九十年度「黃竹里中山路支線農路駁坎及糖部農路路面工程」等九件採購案,對主計單位屢次請承辦採購單位,依修正後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專業提醒,竟均置若罔聞,未依規定敘明採用限制性招標,不採公告方式及指定廠商比價之理由,僅以或因本所人力、設備嚴重不足等語搪塞,漠視法令規範,恣意妄為,相關作為,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表示:太平市公所既稱人力嚴重不足,為爭取時效,竟以花費較多人力作業之方式,對性質相同之工程,分別辦理招商、監工及驗收等作業,復對同一里地點相近之同類工程,亦均個別分開辦理,其中光隆里、黃竹里及東汴里等三個里,於短短一個月內,竟均分別招商辦理駁坎、路面改善等護坡工程,達六件之多,頭汴里分別招商辦理護坡相關工程亦達五件,足顯該公所並無人力嚴重不足之困擾,明顯欠缺採用限制性招標之正當理由。太平市公所辦理相關工程採購,實有未經上級機關核准,即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以規避政府採購法應辦理公開招標相關規定之適用,核有未當,應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