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雲林縣大埤鄉公所案。案由為:雲林縣大埤鄉公所辦理該鄉酸菜專業區工程採購,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訂之「公共工程預付款、物價指數調整、仲裁等事項之執行原則」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等規定,影響採購公正性,相關人員涉有嚴重違失。由該院函請雲林縣政府轉飭大埤鄉公所,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係審計部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於調查雲林縣大埤鄉公所預、墊付款處理情形過程,查悉該公所相關人員辦理該鄉酸菜專業區工程採購,違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訂之「公共工程預付款、物價指數調整、仲裁等事項之執行原則」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等規定,影響採購公正性,經函請雲林縣政府政風室查處結果,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並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雲林縣大埤鄉前鄉長易信助等人提起公訴,刻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招標文件事先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且經決標,基於對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大埤鄉公所應不得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松藤公司,同意支付預付款,大埤鄉公所未能審慎研議,決標後違法給付預付款,影響採購公平性,核有違失。大埤鄉公所辦理「酸菜專業區工程」,違法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於前,事後又遲延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方式,要求廠商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