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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 日期:92-02-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建設局辦理何屋埤橋之變更設計,未確依「跨河構造物設施設置審議規範試行辦法」之規定,覈實辦理樑底高程之審核;復於未依法邀集水利主管人員參與審核之情況下,即率爾決議降低樑底高程,不僅違反「水利法」有關規定,且與設計樑底高程應依循之水利工程原理有悖;另該局以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為由,未恪遵「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容任公館北幹線、山下蔥支線、北幹線支線等區域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付之闕如,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於何屋埤橋變更設計辦理過程,未確依「跨河構造物設施設置審議規範試行辦法」規定,覈實辦理樑底高程之審核;復於未邀集水利主管人員參與審核情況下,即率於履勘協調會決議降低該橋之樑底高程,不僅違反「水利法」有關程序規定,且與設計樑底高程應依循之水利工程基本原理不合。該局漠視法令並輕率決議降低何屋埤橋之樑底高程,難辭違失之咎。
二、 公館北幹線等區域排水,部分河段有砂石淤積、雜草叢生情況,致減損排水斷面並影響通洪能力。惟針對前開區域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部分,苗栗縣政府竟於該院約詢說明略以:「該府因人力不足、業務繁重,故就本案公館北幹線等區域排水設施,迄未指定專人辦理巡查及管理,而相關巡查、養護、歲修及不定期考核等紀錄,均付之闕如」。苗栗縣政府建設局無視相關法令規定,並容任該管區域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機制蕩然無存,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