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案

  • 日期:92-02-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案。案由為:屏東地政事務所於七十四年間,受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囑託,辦理實際坐落屏東市海豐段五五三之二四及之二五地號上之該市海豐街九五之九號建築物測量業務,未能謹慎行事,誤將該建築物測繪於毗鄰同地段五五三之一七地號,致陳訴人標得上開建築物與五五三之一七地號土地後,遭上開五五三之二四地號等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嚴重影響權益;嗣於七十五年間再度將同地段五五三之四及之二五地號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錯誤測繪於上開五五三之二四地號土地,均有疏失。由該院函請內政部轉飭屏東縣政府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本案五五三之一七地號毗鄰五五三之二四地號土地,亦於七十五年間遭相關人向屏東地院聲請查封,惟屏東地政事務所嗣後受該院囑託鑑測過程,非但未發現前揭錯誤情節,更將實際坐落於該筆土地毗鄰之同地段五五三之四及之二五地號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無門牌),再次錯誤測繪於上開五五三之二四地號土地(屏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暫編為六八九建號)。屏東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築物測量之重要職掌事項,疏於督導並管制所屬確實辦理,致損害地籍資料之公信力,嚴重影響本案陳訴人之權益,顯有疏失。
二、 屏東地政事務所於七十四年間,受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囑託,辦理實際坐落屏東市海豐段五五三之二四及之二五地號上之該市海豐街九五之九號建築物測量業務,未能謹慎行事,誤將該建築物測繪於毗鄰同地段五五三之一七地號,致陳訴人標得上開建築物與五五三之一七地號土地後,遭上開五五三之二四地號等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嚴重影響權益;嗣於七十五年間再度將同地段五五三之四及之二五地號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錯誤測繪於上開五五三之二四地號土地,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