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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2-02-20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處理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永平工商)董事核備案,未能本於權責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落實董事會審查機制,復未能適時提出妥善之因應方案,以致該校董事會,紛爭頻仍;且習於採用諮詢委員會、法律顧問、專案小組等非體制內單位之意見,引發更多爭議,治絲益棼;又教育部處理永平工商董事會相關事宜,未能研議適切方案,有效貫徹執行,造成處置措施紊亂,嚴重斲傷政府威信;且處理過程耗費時日,准駁與否未予明確函復,引起陳訴人之不滿;另教育部相關人員事前疏於監督該校財務,以致帳務還原資料費時,造成陳訴人誤解,相關主管單位洵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前臺灣省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育部對私立永平工商第九屆董事核備案,未能落實審查作業,事後業務監督流於形式,無法適時提出妥善之因應方案,喪失處理本案先機,更無法有效管考追蹤本案之實際進度,一再延宕處理時效,以致該校董事會長期以來,紛爭頻仍,應檢討改善。
二、 私校諮詢委員會之功能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五條規定,僅在提供諮詢意見,並不負行政上最終責任;教育部如認其決議未盡妥適,並非「必須」接受其決議。同理,教育部成立專案小組,所聘任之專家,亦僅係提供意見供教育主管機關參考。然教育部相關人員於約詢時卻表示:「教育部對於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之意見,絕大部分皆尊重。」按教育部基於全國教育主管機關之立場,就其主管法規,本應熟稔,遇有疑義,本應作專業之判斷,法規會尤不容藉辭卸責,然觀諸本案,遇有法規疑義,竟率爾委諸諮詢委員會、法律顧問、專案小組等非體制內單位提供意見,採行之後,則引發更多爭議,治絲益棼,應檢討改善。
三、 教育部處理永平工商董事會相關事宜,未本於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研議適切方案,有效貫徹執行,造成處置措施紊亂,前後反覆不一,嚴重斲傷政府威信,確有未當。又揆諸范政務次長巽綠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簽意見,略以:「永平案是一連串行政違失造成人民團體之權益違失,並請政風處處理專案小組行政事務,另請政風處重行調查各項違失,擬具調查意見及懲處名單」,黃部長榮村同月二十六日批示:「如擬」。然迄今已過八個月,卻仍未見該部政風處之調查意見及懲處名單。
四、 教育部對永平工商查帳,係查核該校第八屆、第九屆董事會之情形,先後計有三次,而第三次則僅係針對第一次查核所發現缺失及學校所提供帳務還原資料,進一步核對,其查核項目並無重複或衝突。又教育部因奉批示,且原先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表示:不願繼續承接,為求客觀起見,乃另行委託其他會計師查核,其處置尚難謂有何違失之處。教育部對於私立學校依法確有查帳之權責,永平工商因帳冊管理零亂且遺失情況嚴重,事後頻請校方說明,還原真相事實,自屬必要,惟教育部相關人員事前疏於監督,以致帳務還原資料費時,帶給學校諸多困擾,亦造成陳訴人誤解,應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