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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

  • 日期:92-03-12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局,以原供短期拘禁之用,空間狹小,設備簡陋,硬體設施及戒護人力明顯不符收容所需之拘留所,作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臨時收容處所」,加諸被收容人遣返之日遙遙無期,致情緒不穩,鬥毆鬧房等情事時有所聞,且將部分非屬刑案被告之大陸女子,長期收容於拘留所,侵害人權;又本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查獲部分大陸女子涉嫌賣淫後,延宕過久,始移送檢方偵辦,核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現代法治國家絕對尊重人性尊嚴,大陸地區人民不因受收容而失卻其尊嚴,且收容處分僅為確保強制出境之目的,收容期間又不能折抵刑期,與羈押處分或刑之執行,不可等量齊觀,故收容處所及相關設施,自應符合人性要求,過於擁擠簡陋,顯非所宜。惟內政部警政署為解決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容額不足之問題,將警局拘留所部分空間,規劃為大陸地區人民臨時收容處所。然該等處所原係供短期拘留之用,並不適合長期收容。且空間狹小,每人平均之活動面積多為一坪以下,盥洗等衛生設備,因陋就簡。非但軟硬體設施遠不如監獄或看守所,且人滿為患,擁擠不堪。復因被收容人欠缺休閒設施,整日坐臥其中,遣返之日遙遙無期,致渠等情緒不穩,鬥毆鬧房情事,時有所聞,此種環境,幾無人性尊嚴可言。又各警察機關囿於人力,由男性員警擔任戒護勤務,既不適宜,且易滋流弊。衍生之種種現象,嚴重損害人權,顯屬不當,應予檢討改進。
二、 警察機關將部分非屬刑案被告之大陸女子,視為涉入刑事案件,應取得司法機關同意,始執行強制出境,致發生長期收容大陸地區人民於拘留所之情事,為確保人權,匡正員警為求偵查便利,動輒假收容之名,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應切實檢討改進。
三、 按大陸地區人民,應受身體自由之保障,若將大陸地區人民,長期收容於警局拘留所,已實際剝奪其身體自由。渠等縱因涉有刑案而有收容必要者,警察機關應將全案,立即移送檢察官偵查,不應有不必要之延宕。本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查獲部分大陸女子涉嫌賣淫後,延宕過久,始移送檢察官偵辦,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