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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營運不善,連年虧損糾正案

  • 日期:92-04-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案。案由為:高雄市營公共車船營運不善,連年虧損,經營績效,積弱不彰,且高雄市政府與公共車船管理處,長久未針對沈痾事項,規劃訂定具體改進計畫,洵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車船處自六十三年度起,即呈現營運虧損,歷年之虧損,且持續累積,迄九十年度累積虧損已高達一○五億餘元。又查八十八年至九十年度間,車船處每年帳列之短期銀行借款,分別為四十九億餘元、六十五億餘元、七十三億餘元,支付之利息費用,各為三億七千三百二十五萬元、六億六千五百三十七萬餘元、五億二千六百六十二萬餘元,甚有超出當年度營業總收入情形。對於車船處鉅額虧損所致高額負債現象,高雄市政府雖於八十九年間,委託專業機關提出「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財務評估報告」並建議市府編列特別預算,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與償還鉅額銀行借款,否則長久以往,積欠銀行之負債,勢必愈來愈大。惟市府多年來對於車船處逐年增加、累積待填補之鉅額虧損,既未確實謀求具體可行之改善作為,亦未編列預算,以福利補助方式逐年彌平之,致該處累積虧損,遲遲無法改善,反以鉅額短期銀行借款便宜因應,徒增龐大利息費用負擔,加重累積虧損之惡性循環,殊為不當。
糾正案文復指出:依據該處最近三年(八十八至九十年度)年度決算書報告顯示,其人事費用占(當年度)營業支出逾七成五以上,人事費用已是該處沈重之固定成本負擔。另高雄市議會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函送「新訂『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請高雄市政府暨各局處,依相關比例裁減員額,車船處始據該裁減比例,於九十一年度精簡職員十人、職工十八人及駕駛長十人;九十二年精簡職員十人、職工十七人,惟對紓減其居高不下之人事費用之成效,究屬有限。車船處對於其沈重之人事負擔,長久以來,未能提出具體精簡人事改善作為,致人事費用隨待遇調漲而增加,孱弱之財務狀況愈形惡化,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