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及卓蘭鎮公所案。案由為:卓蘭鎮公所雖以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辦理「卓蘭鎮老庄區域排水震災修復工程」,惟嚴重壓縮招標前規劃設計及編列預算書圖之作業期程,亦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確實辦理,致後續工期展延及施工品質不佳之缺失不斷;苗栗縣政府未善盡政府採購之上級機關監辦功能,亦未儘速核定工期展延及變更設計等相關事宜,致該工程結案時程延誤;且苗栗縣政府及卓蘭鎮公所,對於相關機關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事項,未儘速改善辦理,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水利處於八十八年函苗栗縣政府,核定該工程係屬九二一震災需於汛期前優先辦理發包施工之水利修護工程,並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卓蘭鎮公所,儘速辦理發包施工。苗栗縣卓蘭鎮前鎮長張明豐,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核定本工程底價為九千四百十六萬元,經唐安營造公司、建順營造公司及台昌營造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參與比價,由建順營造公司以九千三百萬元得標。揆諸本案,招標前相關作業倉促,核定底價又與決標價相差無幾,卓蘭鎮公所首長,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批示,本案准予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亦於同年月三十日核定開標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並通知各甲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比價,惟苗栗縣政府對於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在未訂定相關之授權條件下,明顯未善盡政府採購之上級機關監辦功能,對於採限制性招標總經費達一億元之緊急工程,未派員監辦招標及決標過程,亦未派員參與工程驗收,核有監督不實之缺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確實辦理,致該工程發生混凝土多冷縫及蜂窩、土方回填不實、排水孔位置錯誤等,施工品質不良情形;另苗栗縣政府及卓蘭鎮公所,對於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事項,未儘速改善辦理;苗栗縣政府未儘速核定工期展延及變更設計等相關事宜,致該工程結案時程延誤,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