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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巨水鼠案,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東縣政府

  • 日期:92-04-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東縣政府案。案由為:台東縣政府農業局未依法賡續追蹤查處冊列禁養動物,縱容違規情節坐大,復欠缺對禁養動物之辨識能力,引人訾議,且對動物保護業務移交不清,草率疏脫;而行政院農委會公告禁養美洲巨水鼠之內容與配套作業有欠周延,又地方政府執行上開公告之尺度寬嚴不一,該會卻未妥為督促導正,戕害政府公信,且未釐訂標準作業程序,肇致鑑定品質堪慮等,洵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阮勇光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期間,曾自行宰殺美洲巨水鼠十一梯次,計一、○五一隻,此有相關社會公正人士,現場監督宰殺美洲巨水鼠照片與縣府農業局實地清點宰殺數量統計之書面紀錄,與立法委員、縣議員、村長、鄉民代表所出具之證明書附卷可稽。如再併計台東縣農業局,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依法沒入阮君所有之美洲巨水鼠五○二隻,則阮君從八十九年五月間,違規繼續飼養五隻美洲巨水鼠(或農政單位不敢確認之六十餘隻類似美洲巨水鼠),於短短一年多期間,至少繁殖超過一、五○○隻以上,足見縣府農業局相關承辦人員,對於冊列禁養動物,未落實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賡續追蹤查核飼主後續飼養狀況,縱容其持續飼養繁殖,違規情節重大,核有怠忽職責之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東縣農業局基層農政人員,對於禁養動物之辨識能力不足,就水狸、海狸、河狸鼠,是否即為禁養之美洲巨水鼠科動物乙節,懵懵懂懂,卻未慎加探究或向上級機關請示,即率爾回覆民眾,免予申辦,肇致應否辦理上開動物之登記手續,於鑑定種別前後之說辭及處置不一,引人訾議,實有欠當。另農委會對禁養「美洲巨水鼠」之公告內容,未臻詳盡,輕忽其學名,中譯名稱不一,又未加註國內坊間常用之俗名,復未提供該動物之標準圖鑑或特徵解說,俾供各級執行機關與民眾瞭解正確之資訊,肇致引發誤解,核其公告之內容與相關配套作業,顯欠周延。農委會對於禁養動物之鑑定標準作業程序,付之闕如,復未指定專責鑑定機構,且鑑定報告書格式,簡繁不一,鑑定之品質堪慮,亟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