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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案,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任令承商恣意大量超挖土石,經濟部水利署督導不周,皆遭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2-04-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二河川局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苗栗縣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規劃審核作業草率、變更程序延宕不備,且未善盡主辦機關監督職責,任令承商恣意大量超挖土石,雖經當地民眾陳情質疑,猶未積極檢測查處,肇致違法事態擴大,嚴重危害河防安全與政府施政形象,難辭怠忽職責之咎;經濟部水利署為第二河川局上級機關,對於所屬單位督導不周,且未主動深入調查瞭解本案違失情節,並積極督飭改進善後,顯未善盡上級機關監督之能事,亦有怠失。由該院函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依法處理並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工程原設計開採之土石總量約八十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五立方公尺,然現況實際開採之土石總量卻為一百一十一萬二千零五十立方公尺,承商超挖土石方數量達二十六萬八千六百七十五立方公尺,若按監工日報表承商所載每日完成數量(平均約三千立方公尺)核算,約相當於九十天之工作量,其蓄意逾越範圍及高程超挖土石,誠非短期間所為。然第二河川局現場監工人員既未切實依規定,逐日親自填具監工日報表陳核並監督承商按圖施工,對承商超挖行為復視若無睹,未予以制止或勒令停工,亦未簽報上級長官查處;該局局長及管理課課長,對所屬人員及本案工程均負有監督之責,詎其非但怠於監督,甚至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發現樁界遺失,且當地民眾質疑承商有越界超挖之嫌時,猶未重視並善盡工程主辦機關職責,積極檢測查處,僅憑承商代填之監工日報表,即認定無超挖情事,肇致違約不法事態擴大,嚴重危害河防安全與政府施政形象,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經濟部水利署為第二河川局之上級機關,對該局業務負督導之責,然對本案授權第二河川局自行核辦之工程,徒憑該局所報工程半月進度報表列載施工進度並無異常落後情形,即未依規定派員前往查核工程實際辦理情形,甚至經媒體報導披露工程缺失,且又獲悉調查單位已著手調卷調查之際,猶仍置身事外,未見主動深入瞭解該工程承商有無違規超挖,以及第二河川局辦理本案工程有無弊端或其他違失,並積極督飭改進及善後,顯未善盡上級機關監督之能事,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