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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 ,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宜蘭縣政府案

  • 日期:92-04-1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 ,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宜蘭縣政府案。案由為:宜蘭縣政府遲未設立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復未依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基金之運用及收支事項,有違預算法、決算法及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核有嚴重違失;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作業,未透列預算辦理及未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盈餘撥充平均地權基金,洵有未當等情。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宜蘭縣政府遲未編列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預算,肇致縣府於八十八年度辦理北成市地重劃抵費地之標售,未編列預算、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辦理北成及羅莊市地重劃區改善工程時,無基金預算可供編列表達,而產生市地重劃改善工程預算編列於農地重劃改善工程之現象;另八十八年下半年至九十年度,以平均地權基金辦理頭城烏石港、礁溪鄉東北隅區段徵收及宜蘭運動公園市地重劃,係透列公務預算辦理,均有未當。

二、 宜蘭縣政府辦理羅莊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盈餘,撥充平均地權基金,未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且逕由標售盈餘,辦理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明顯逾越當時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第四條所訂基金運用範圍,有違依法行政之要求。
三、 宜蘭縣政府辦理北成市地重劃抵費地之標售作業,未透列預算辦理,有違預算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及盈餘撥充平均地權基金時間遲延,顯有未洽。
四、 宜蘭縣政府未按會計程序辦理會計事務,復未充分揭露相關基金專戶之財務狀況,均有未當。
五、 宜蘭縣政府未適時辦理應收差額地價之催繳,肇致該未繳之差額地價請求權,已逾民法規定之消滅時效,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