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及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暨所屬防空飛彈指揮部案。案由為:陸軍總司令部暨所屬防空飛彈指揮部,對王宜宏潛逃大陸之預謀行為,諸多可疑徵兆,未能先期警覺,復對於王員之申訴案件,未予妥適疏處,並採取必要之心理輔導措施,致渠心生怨懟,肇生本案,嚴重損害國軍形象;又上揭單位於案發後,缺乏危機處理意識與臨機應變之作為,及平時未依規定,落實督考及通資保密檢查工作,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陸軍飛彈指揮部(以下簡稱陸軍飛指部)六六八營三十四連輔導長王宜宏中尉,未經上級核准,偕妻郭郁雯與女兒王云杉共三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分,搭乘泰國航空公司TG六三七班機,離境前往泰國曼谷,並於同年十月七日,自泰國曼谷搭乘「中國民航」編號CA九八○班機,轉赴中國大陸北京,案經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逃亡罪嫌,發布通緝王宜宏在案,復於同年十一月七日,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投敵罪嫌,發布通緝王員。茲臚列本案糾正理由如后:
一、陸軍飛指部對駐守花蓮地區重要據點之國軍幹部,平時督導考核不週,對王宜宏潛逃大陸之預謀行為,諸多可疑徵兆,未能先期警覺,疏於防範,核有違失。
二、陸軍飛指部於察覺王宜宏逾假未歸之可疑現象後,未及時反應查證,陸軍總部亦未能立即掌控王宜宏行蹤,處置延宕,致錯失協尋及溝通勸導之黃金時間,核有疏失。
三、陸軍總部及陸軍飛指部,於本案發生逾三星期,始進行第一次危害洩密評估作業,查雖無危安顧慮,惟未符危機處理之時效性,核有不當。
四、王宜宏自九十一年六月起,即陸續攜帶個人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及行動電話入營使用,陸軍飛指部六六八營未依規定,落實門禁管制與通資保密檢查,飛指部亦未落實督考,皆有違失。
五、陸軍飛指部未恪遵政戰軍官經歷發展規定,致王宜宏因經驗歷練不足,陸續發生未落實士官兵心得寫作、未召開人事評議會、未有效掌控伙食經費支出等情事,遭到該營長官斥責與懲處,又渠向該部申訴,亦未獲妥適疏處,致心生怨懟,肇生本案,損害國軍形象,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