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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車線架線工作車之採購過程,違失情形嚴重,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日期:92-05-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台鐵局)辦理電車線架線工作車之採購過程,任令廠商提供與合約規範不符之工作車引擎,相關審查、檢測過程未及時提出異議,違失情形嚴重。由該院送請交通部於二個月內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鐵局對本案工作車投標建議書審查、廠商變更設計審查、設計圖面審查、派員赴原廠檢驗等作業,均流於形式,於歷次相關審驗作業中,皆未提出異議,並配合辦理接收測試,顯有輕縱廠商,提供不符合約規範之工作車引擎,經核該局確有嚴重違失。又本案台鐵局雖僅支付工作車之關運雜費七十萬七千餘元,並正洽商索回該筆費用及辦理解約罰款等事宜,然已影響該局電車線之維修、搶修、施工等作業,不利鐵路營運品質,應確實檢討相關採購作業,並追究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糾正案文復表示:台鐵局已有多次採購工作車之經驗,卻仍發生本案審標不實、任令廠商變更引擎型式等諸多嚴重違失,顯未落實採購經驗之傳承,又相關承辦人員之專業及外文能力,嚴重不足,致未能及早發現工作車之各項缺失,確有可議;該局應再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或由相關專業單位協助,辦理工作車之採購,並考量改採中文合約文件,以利爾後執行採購合約之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