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辦理該縣「蘆洲鄉灰磘國宅新建工程」,執行成效不彰,亦造成公帑鉅額損失。由該院函請台北縣政府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為解決該縣國宅等候承購戶之需求,於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九日,函報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表示:擬價購蘆洲鄉灰磘市地重劃區光華段一六0五地號等土地,供興建國宅使用,該局於八十年一月三十日函復同意辦理。本計畫原預計於八十四年十二月興建完成,惟執行過程,建築廠商天太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履約保證廠商得盛營造有限公司,均相繼因財務問題,無力履約致停工。水電廠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亦對於停工期間,造成之設備毀損修復問題,提出異議,最後均重新辦理招標施工,迨九十一年八月通過消防檢查,始完成驗收,進度嚴重延宕,案經審計部台灣省台北縣審計室派員調查結果,縣府辦理本案過程,核有未盡職責與效能過低等情。本案違失情形如后:
一、 縣府於本案興建計畫,報奉前台灣省政府同意後,設計預算書圖未依原核定個案興建計畫及前省住都局意見辦理,迭遭退回修正,延誤工程招標辦理時程,核有未當。
二、 建築承包廠商因財務問題停工,縣府未能依據工程合約,斷然處理,一再以協商方式,要求保證廠商進場承接,致工程停頓長達一年五個月,顯有未洽。
三、 縣府辦理建築工程驗收缺失改善作業,未能記取建築廠商天太公司違約延宕工期之教訓,依合約規定明快處理,仍以協商方式,要求履約保證廠商得盛公司進場修繕,虛耗時日,仍未能解決,其後雖以重新招標方式,完成驗收作業,惟延宕已長達二年九個月,另水電工程驗收過程,亦有類似延宕情事,處置均有不當。
四、 縣府辦理驗收缺失改善重新招標作業,施工改善項目調查,未盡確實,決標後多次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殊有未當。
五、 縣府辦理本案國宅興建計畫,較原計畫完工配售期程,落後長達七年之久,執行效能,嚴重不彰,亦造成公帑鉅額損失,殊應澈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