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工程處及區管理處,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契約相關規定,善盡監造單位職責,落實工程品管作業,對轄屬重大工程之督導查核作業,復流於形式,致使十餘家承包商長期提供偽造試驗報告,均有咎失;另該公司自審計部函報「新莊思源路供水管路工程」試驗報告,遭偽造迄今,已逾一年,不思從制度面及執行面,健全工程抽查小組功能、研謀改善對策,猶以此缺失為歷年來「首例」置辯,延宕處理失職主管人員,殊屬不當,亦有違失。由該院送請經濟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卷查審計部所函報四十件工程中,區管理處及工程處有查核紀錄者,計十三件,共十八次,其查驗(核)紀錄重點,多著重於管線埋設深度、回填料之回填厚度、承商有無辦理材料檢驗及工地之安全設施等。自來水公司工程品質督導小組部分,於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間,對審計部所報四十件工程中之十件工程,共辦理十四次查驗(核),惟其中有五次綜合意見及建議改進事項,並未填載或僅填:「合格」。所謂三級品管工程查核,均僅紙上作業、流於形式。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自審計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函請自來水公司全面查察所屬各單位經辦管線工程,有無類似偽造試驗報告情事伊始,已確定該公司「研判北部地區有集體偽造試驗報告情事」,且該公司經年常態辦理管線工程,小型工程規模雖小,每年卻有數千件,累積工程金額相當可觀,以本案審計部函報之四十件工程合計金額觀之,即達二億一千九百二十八萬六千元之譜,未可小覷,衡之以前述自來水公司暨北區工程處之處理,似以試驗報告此等合約文件,遭偽造為小惡,益加顯露其輕忽態度,且函復以此缺失,為歷年來「首例」置辯,認案件牽連甚廣,倘針對所有基層人員懲處,恐將「打擊基層士氣」,管理階層似絲毫不以案內缺失為已過,迄未對失職主管人員懲處,殊屬不當,經濟部應督導所屬促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