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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各區辦事處案

  • 日期:92-05-20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各區辦事處案。案由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管理之國有原野地內林業用地部分,共有六0、四00筆,面積達五四、四九五公頃,早期財政部委託縣市政府代管及台灣土地銀行代營不力,國產局督導不周,致遭占建、占墾或違規使用情形,甚為嚴重;惟國產局收回自行接管後,以現有人員中,高達近二分之一為約聘僱人員與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且國有原野地,因地處偏遠,價值偏低,行政管理成本相對高昂,該局爰未積極排除占用及收取租金,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亦無人力與經費,可挪撥辦理經管國有原野地之現場定期巡管及占用排除作業,致回收自行接管後,亦未能有效抑制違規占用情形,迄今已有近三分之一國有原野地,遭不當占用,實有虧公產管理機關之責。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國有原野地之範圍遍及北、中、南、東部等多達十五個縣市,其面積約九三、六0六公頃左右,其中宜林地約五八、八一0公頃。由於國有原野地係屬公用財產,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其管理機關原應為國產局,惟早期財政部為配合公地放租放領政策,並利各地區山坡地統一規劃利用,經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台灣省政府指定之縣市政府代為管理。惟代管之縣市政府,受限於管理人員及經費有限,除依往例賡續辦理放租業務外,巡管意願低落,多未能盡心維護公產。依國有財產局統計,委託代管期間,遭占用者即有一六、四二三筆,面積一一、一00公頃。國產局對於國有原野地委託代管機關,業務督導不周,致遭占建、占墾或違規使用情形,甚為嚴重,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局及所屬各區辦事處,八十六年六月當時總工作人員數計六二八人,其中編制人員三八八人,約聘僱人員合計二三人、以及臨時人員二一七人;惟至九十一年七月時,總工作人員數已達九七七人,其中編制人員五0六人,約聘僱人員合計一一一人、臨時人員則增至三六0人,現有工作人員中,高達近二分之一(百分之四十八)為約聘僱人員與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人力結構嚴重失衡,且該局坦承:以現有員工數,仍無人力與經費,可挪撥辦理經管國有原野地之現場定期巡管及占用排除作業,實有虧公產管理機關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