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南庄鄉公所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除與南庄鄉公所、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致轄區遭濫建小木屋高達三十一棟及濫伐、濫墾、濫挖,面積逾五.五公頃,就同位處山坡地保育區、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亦未依法查察,應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事先徵詢該等敏感區主管機關之意見,即擅予核准;復擅將公、私有林林產採運許可證之許可權限,委由轄區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並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致南庄鄉公所草率核發採運許可證;又對於轄內違法休閒渡假小木屋之廣告物,與南庄鄉公所亦放任其大量廣布設置;經核上開各機關,均顯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九十年間迄今,該地區尚未領得建造執照,即已興建完成之小木屋,高達三十一棟,占用土地面積合計已達數公頃,雖有事後補申請建造執照經核准者,亦僅三件而已;揆諸小木屋興建時程,少則七個月、八個月,多則為一年半餘,平均時間一年左右,前述三十一棟違建小木屋,自伐木、開闢道路、鋪設公共設施至興建完竣,顯非一朝一夕可成,惟縣府建設局、環境保護局(環保局)、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於該等違建濫伐、濫墾、濫挖等動工興建期間,竟未有任何巡查及告發處分紀錄,明顯毫無所悉,而縣府農業局、南庄鄉公所,於該等小木屋違法開發初期,雖曾有零星之告發處分紀錄,然該二機關後續並未積極依法追蹤管制,坐令該等違建,逐棟興建完成,迨民眾檢舉及該院函查後,方至現場逐一清查;前開主管機關,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莫此為甚;又依本案違建小木屋遍布廣及滿山遍野及盤據整個山頭情事之嚴重程度觀之,前開主管機關以「因轄區範圍遼闊及公務繁忙,致無暇巡查」、「未曾接獲民眾檢舉」、「未曾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獲悉相關開發資訊」等飾詞諉責,殊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苗栗縣政府、南庄鄉公所及自來水公司等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致轄內南庄鄉田美村田尾段山坡地保育區、田美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永和山水庫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及參山風景特定區等四個環境敏感區位,遭濫建小木屋高達三十一棟,濫伐、濫墾、濫挖面積逾五.五公頃,嚴重破壞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及水土保持,並斲傷政府公權力甚鉅,均顯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