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案

  • 日期:92-06-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未依規定辦理公務車輛維修作業,內部控制流於形式,致生浮報車輛維修費用;辦理登載公務車輛車歷登記卡之相關作業,略顯草率;車輛報廢前夕,報支高額維修費用及作汽車美容等情事,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北投分局九十年度辦理公務車輛維修業務,經簽准維修之車輛計有六部,係由該單位車輛管理人員顏志雄提出維修申請,並未依規定,由汽車使用單位之駕駛人提出維修申請,事務單位主管人員亦未依規定,查明汽車損壞情形,即予核轉上述車輛之請修單,在車輛未實際送廠維修情況下,另一總務人員林國欽,即核章「驗收或證明」,俾便單據之核銷。上述六部車輛維修費用,合計十萬元,顏志雄並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渠係依照林國欽口頭轉達分局長郭顯莊勻支十萬元經費,供年終餐會等需求之指示辦理。
  糾正案文復表示:經查北投分局公務車輛之車歷登記卡等資料,AT九八0九車輛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辦理汽車美容,費用四、九六0元,嗣該車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報廢。另二B一九0九車輛,於九十年十一月辦理維修,費用達一六、五00元,同年十二月即報廢。車輛如確有維修之需要,依規定循行政程序簽准後憑辦,自無疑義,然車輛即將報廢前夕,報支高額維修費用及辦理汽車美容等情事,顯屬可議,北投分局相關主管人員難辭督導不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