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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呂委員溪木及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 日期:92-06-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呂委員溪木及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辦理九十二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統一版本之選用,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經教育部屢次指示改進見復,惟未積極處理,核有嚴重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苗栗縣政府考慮該縣學校特性,排除財政困難,自八十三年起,即編列預算,補助該縣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並獲該縣議會之支持,該府及議會為減輕家長負擔,鼓勵學生努力向學之用心,值得肯定。惟教科書之選用,理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苗栗縣政府竟以學校不同意使用此次選用之統一版本,即不再補助其教科書費用,使補助之美意,淪為同意使用統一版本之手段,確有不妥。
  糾正案文復表示:苗栗縣政府辦理九十二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統一版本之選用,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及各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暨採購規範時應注意之原則,經教育部屢次指示改進見復,仍藉詞推托,不為處理,且事後又要求各國民中小學補填委託書,以圖掩飾,迨至該院約詢及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撤銷,並停止該縣辦理統一版本選用事宜後,始知事態嚴重,方決定改由學校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核有嚴重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