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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等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及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2-06-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等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及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內政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部分警察機關首長,目前使用之座車購置以及目前警用車輛設置暨配賦,核有以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刑事偵查車、偵防車、巡邏車及警備車等名義購置與申請核發行車執照,致免徵貨物稅、使用牌照稅或汽車燃料使用費,但實際用途則不當移用或變更為兼供首長上下班或開會等非免稅要件之用途,亦未補稅。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部分特種車輛,未依規定加裝固定特殊裝備、車身顏色或車身未漆有機關名銜及任務車別等特殊標幟;擅自變更車身顏色,致與行車執照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或未符合巡邏車等特種車輛之規定顏色;部分警察機關「目前實際」設置及配賦「車輛種類」或「個別車輛種類之輛數」,逾越該警察機關「現行規定」之設置及配賦標準之各該「車輛種類」或「車輛種類之輛數」;部分警察機關未依各該機關車輛購置之預算用途使用或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變更使用機關(或雖專供原核准免稅同一用途或兼供非原核准免稅用途等),未重新報經原核准免稅機關核准,而被借調供警政署署內或署外機關使用或長期借調用其他警察機關特種車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據實查復長期被高雄市政府借調一輛「刑事偵查車」等缺失;內政部及所屬警政署未能有效規範所屬部分警察機關辦理首長座車之購置以及檢討目前警用車輛設置及配賦之缺失,難辭監督不周之咎;且該部及該署亦有前揭不當借調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之特種車輛,移作他用之情事;另交通部長期疏於對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之檢驗稽察,經本院糾正在案,迄無明顯改善成效等均涉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