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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相關縣市政府案

  • 日期:92-06-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相關縣市政府案。案由為: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委託各縣市政府代管之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面積高達三萬六千五百餘公頃,迄今缺乏長遠規劃,編定分類過於瑣碎與僵化,相關檢訂作業相距時程甚遠,檢訂成果未能配合需要,即時更新,且部分土地尚未辦理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亦未設置明顯界標,與毗鄰私有地間範圍未臻明確,復以早期委託代管機關管理不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漠視保安林之編定目的,濫予經費補助,林務主管機關均未予聞問,致遭濫墾、濫建、濫葬、濫挖漁塭、濫倒廢棄物、濫採砂石與濫行公共建設等情況嚴重,迄今已有近四千一百公頃區外保安林遭不法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相關縣市政府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區外保安林之劃定,旨在確保國土保安、飛砂防止與水源涵養等社會公益功能,允為國家珍貴之自然資源。惟因台灣平地地區人口密集,區外保安林大部分位處於交通便捷之城鎮及鄉村區附近,與當地民眾之生活密切息息相關,復因大部分土地,迄未辦理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亦未確實依照保安林經營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保安林之四鄰,設立界標,註明保安林種類,並在交通方便且顯著之處,豎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爰與毗鄰私有地間範圍未臻明確,復以早期受託代管保安林之各縣市政府,因區外保安林地非屬縣市所有,各縣市政府無法據以自行編列人事及管理費用,而林務局受限於預算,每公頃每年僅能核撥代管費四百元,由於管理人力、經費有限,以及各級民意代表與地方人士,要求解編之壓力與抗爭甚大,因而各縣市政府除依往例,賡續辦理放租業務外,巡管意願低落,致遭濫墾、濫建、濫葬、濫挖漁塭、濫倒廢棄物與濫採砂石等情況,甚為嚴重,依林務局九十一年底統計結果,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實際面積共約五六、三一四公頃,其中屬國有及省有,現交由縣市政府代管之區外保安林,計有三六、五一六公頃,目前遭濫墾為耕作地或漁塭面積,計三、三二九公頃,濫建為房屋廟宇工寮等建築設施,面積計二六四公頃,作為墓地及濫葬者,面積計一○一公頃,濫倒垃圾及堆積廢棄物,面積約有十九公頃,濫採砂石者,面積計十七公頃,其他未歸類之占用面積,尚有三五七公頃,合計遭占用面積約四、○八七公頃,高達委託代管區外保安林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一‧一二。綜上,區外保安林大部分尚未辦理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亦未設置明顯界標,與毗鄰私有地間範圍未臻明確,復以早期委託代管機關管理不力,中央林業主管機關長期放任,亦未予督導考核,致遭占建占墾或違規使用情形甚為嚴重,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