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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張委員德銘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財政部案

  • 日期:92-06-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張委員德銘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財政部案。案由為:我國金融積弊已深,金融機構經營環境持續惡化,行政院及財政部雖策定多項改革方案,卻未能針對核心問題,通盤全局規劃,並展現決心與魄力,貫徹執行,致金融基本面仍無法有效改善,影響我國金融國際競爭力,實難辭其咎。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觀諸我國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模式,仍存有「銀行不能倒」之迷思,長期以來政府就金融監理採「金融寬容」態度,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經營缺失,僅施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輔導之處置,而未能建立以資本為基準之立即糾正措施;而一旦舞弊或財務惡化等情事曝光,政府之處理方式,亦鮮少斷然採取嚴厲措施,甚至勒令退出市場,容許實際已喪失償債能力之金融機構繼續營業,妨礙體質健全金融機構之競爭性,更造成金融機構之道德危險。以中興銀行為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介入監管中興銀行,期滿後又延長六個月,再由金融重建基金接管,惟監(接)管期間,該行逾放總額,由八十九年四月底之三一五億元,增加至九十一年五月底之八一八億元,短短二年之間,逾放總額激增五○三億元,調整後淨值由正六五億元減至負二二四億元,迄至九十一年九月底,淨值更減至負二六七億元,且因財務黑洞深不可知,迄今仍無相關機構願意標購。
  糾正案文復表示:政府為挽救發生財務危機之企業,要求金融機構紓困艱困企業,無異將企業財務危機要求銀行承擔,隱藏日後更大的金融危機。且紓困政策應本於救急不救窮之原則,惟自八十七年實施以來,至今已約展延四年半,多數接受紓困之企業,卻已成為逾期放款戶,以「協助企業經營資金專案小組」借款金額最高之前十名企業觀之,其中已有八家已發生逾期放款及轉銷為呆帳,逾期放款及轉銷呆帳之金額,占金融機構債權金額高達八二‧四三%;另「振興傳統產業專案小組│賦稅金融協助分組單一窗口」,通過融資協助債權金額前十名之企業集團,其借款金額分別高達四一.八四億元至六九九億元之間,其中亦有八家已發生逾期放款及轉銷為呆帳,已發生逾期放款並轉銷呆帳之金額更高達六九四‧四四億元,顯見政府以行政力干預,要求金融機構配合政策,金融機構淪為「政策工具」,動輒要求紓困、展延貸款等,不但漠視金融機構股東及存款戶之權益,導致金融機構無法貫澈風險管理,造成逾放比節節升高,而政府同時卻又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控制逾放,更扭曲金融監理體制,殊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