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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 日期:92-06-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有關義務人死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之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惟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以函釋之方式,認定該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八年三月六日,以陳訴人之母潘劉秀蘭女士,違反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等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二百六十餘萬元。又因潘劉秀蘭女士遲誤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致罰鍰處分確定。雖經提起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執行處強制執行後,潘劉秀蘭女士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即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對潘劉秀蘭女士之繼承人(即陳訴人)補單徵稅,並移送執行處續行強制執行。陳訴人自八十九年起多次向財政部陳情免予執行及免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執行,皆未獲准。
  糾正案文復表示:司法院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院字第一九二四號解釋:「匿報契價之責任,既屬於死亡之甲,除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外,自不應再行處罰。」義務人死亡,已無從感受處罰之痛苦,既無法達到法律規範所設計之行政目的,自無繼續制裁之必要。據此,已確定罰鍰得否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應另有實體法上之依據。財政部無視司法機關之解釋,逕行引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為已確定罰鍰之執行依據,洵有違誤。依法處罰係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行政罰為涉及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處罰,自應本於「處罰法定主義」為之。罰鍰處分確定後,義務人死亡,得否繼續執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學說上容有不同見解,惟司法機關已有解釋可資遵循。本件土地增值稅之違章罰鍰,財政部以函釋之方式,逕行認定已確定之行政罰鍰,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或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罰金之執行之規定,而移送相關執行處強制執行,皆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嚴重侵害人民之權益,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