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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暨所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2-06-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暨所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暨所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計畫」之可行性研究,評估不實,且未依規定重辦效益評估,致投資決策失誤;又該計畫招標規範擬訂未盡周延,審標漫無標準,底價未依規定覈實訂定,延宕計畫時程及虛增公帑;另變更設計議價作業,未依規定先行核定,即同意施工及支付工程款,且計畫逾完工期限,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高硫公司為配合該公司高雄原廠區土地都市計畫變更為商業區,漠視該計畫原訂八十五年七月執行之際,複合肥料市場已供過於求之狀況,仍製作不實之可行性研究評估,以爭取「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計畫」;復未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就各項變動因素情形,重作效益評估,且為爭取該公司「股票上櫃」,以誇大不實之產銷量,提供會計師重新評估建廠、生產及營運之效益,均顯示事前評估未盡覈實,亦未就市場環境情況變動,依規定及時重新辦理可行性評估,以致投資決策嚴重失誤,核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高硫公司前後辦理六次技術標開標,未以招標技術規範條款為審標依據,屢以規劃設計欠佳、技術標書內容欠充實,無法概知其輪廓等為由,而判定投標廠商不合格。其中審查投標廠商光正公司投標書設備動力部分,第二次開標時,光正公司以保密為由,未全部詳列設備馬達動力數,獲判為合格標,而第三次開標時,光正公司投標書並未更動,高硫公司堅持該商須提出馬力配置資料,始發現所提資料與原先書面保證不符,而判定該商為不合格標,第五、六次開標,因無合格廠商而未能成標;又高硫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召開檢討會議,增修設備電壓部分之招標規範,投標廠商光正公司遂於第八次技術標審查評定為合格標。末查高硫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七次開標時,將底價調整為五億一千萬元,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八次開標時,超底價以五億一千九百八十萬元決標,核其決標價尚高於上開第三次開標合格廠商最低報價一百八十萬元。綜上,高硫公司未依統包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對於招標規範編擬未盡周延,加以審標標準寬鬆不一,徒增招標次數及虛增公帑,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