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古委員登美及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經濟部及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案。案由為:經濟部動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代墊中船公司「再生計畫」裁減人員年資結算金不足數九十億元案,辦理過程洵有缺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有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代墊中船公司再生計畫資遣員工年資結算金不足數九十億元一案,經濟部認為:「代墊行為」非屬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之範圍,故無須提交該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逕由經濟部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辦理,而僅以「副本」函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七條規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為該基金管理委員會重要任務之一。經濟部對動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代墊中船公司「再生計畫」案,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而言,係該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事項,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均已陳明在卷,然經濟部動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代墊中船公司「再生計畫」資遣員工年資結算金不足數九十億元一案,卻事先未經該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審議,即逕由該部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辦理,而僅以「副本」函知核後端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辦理程序,有欠妥適。
糾正案復表示:經濟部動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代墊中船公司「再生計畫」裁減人員年資結算金不足數九十億元案,事前並未釐清相關法律關係,衍生諸多爭議,遭致外界抨擊,在未修正「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前,即予撥借(代墊),尚乏法令依據,且本撥借(代墊)案,事先未經該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審議,核其辦理過程均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