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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新竹縣寶山鄉公所及新竹縣政府案

  • 日期:92-06-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新竹縣寶山鄉公所及新竹縣政府案。案由為:新竹縣寶山鄉公所辦理該鄉東側聯外道路工程,未依法執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嚴重影響工程品質;辦理地主同意無償提供土地使用切結作業,調查未盡周詳確實,對於工程設計,諸多缺失,亦未能於工程施工發包前,查核改正,以致施工中辦理多項設計變更,嚴重延宕竣工時程。本工程施工期間,新竹縣政府未切實依法令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善盡監督查核之責,亦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督同所屬檢討改進,並查明被糾正機關失職人員責任議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七年間,本工程初由寶山鄉公所,私下商請漢鼎工程顧問公司協助,作初步規劃設計,所需私地,經寶山鄉公所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新闢外環道及供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埋設管線工程之用(地上物由中油公司辦理補償),其中郭黃金等二十四位地主,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間,分別簽立「土地提供使用同意切結書」。迨八十九年三月,寶山鄉公所委由大承公司辦理本工程細部規劃設計,路線稍作部分調整修正,所需用地,亦經協調相關地主同意提供使用。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開工後,原先同意提供土地作闢建道路之地主,紛紛提出異議阻撓,而自翌日起停工,經陸續協調後,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復工,但截至目前為止,仍尚有黃瑞鑾(0k-0k+025)、鍾祥烜(0k+280-0k+474)、鍾金田(0k+525-0k+550)及呂學磻家族共同持分之(0k+580-0k+743)土地,共計四處道路用地爭議,尚待協調處理,惟其中0k+525-0k+550土地,係由鍾金田與陳國義共同持分,八十七年間,寶山鄉公所辦理道路用地調查時,遺漏未與鍾金田協調切結,故鍾金田反對。
  糾正案文復表示:施工期間,新竹縣政府僅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查核工地一次,查核結果,略以「工地未設護欄,請加強安全措施,另灌鑄橋墩帽樑時,鋼模未牢固,造成漏漿現象,請督促承包商辦理改善」,並以同年月七日函請寶山鄉公所改善。該縣政府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多次查核所示設計及施工諸多缺失,而函請加強督導查核及檢討相關人員責任等,亦僅將來文函轉,卻未切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善盡監督查核之責,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