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猖獗,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行政院等機關

  • 日期:92-06-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及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嘉義縣政府及台南縣政府案。案由為:行政院疏於監督,致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對實施已近十年之公共安全維護方案│「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子方案」載明之權責事項,猶混淆不清、相互推諉之外,對於窒礙難行之處,迄未能劍及屨及,適時研謀具體對策,任令管理與執行層面之盲點持續存在,致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難以確保。又近十年來,國內爆竹煙火業合計發生三十一件重大災害,共造成六十人死亡、四十六人受傷,其中以嘉義縣發生八件,造成二十四人死亡、一二人受傷;台南縣發生六件,造成九人死亡、十一人受傷,最為嚴重。惟嘉義縣政府及台南縣政府明知轄內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猖獗,卻未能及早研謀遏阻良策,並善盡管制、查報之責,肇致轄內該等地下工廠之重大災害頻仍;經核上開各機關,均顯有重大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爆竹煙火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維護、違章工廠之查處、原料產銷流向通路之管制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其調查範圍甚廣、被調查機關眾多,案經該院函詢並約詢相關機關暨主管人員深入調查發現,內政部、經濟部及勞委會,分為前開相關法令及子方案之主管(辦)機關,形式上雖均有按律定事項,配合執行管制、查處及彙整填報資料,惟方案實施已近十年,除對權責事項,猶混淆不清、相互推諉之外,對於窒礙難行之處,迄未能劍及屨及,適時研謀具體對策,任令管理與執行層面之盲點持續存在,致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難以確保,均顯有消極推諉、因循怠慢之違失。又近十年來國內爆竹煙火業合計發生三十一件重大災害,共造成六十人死亡、四十六人受傷,其中以嘉義縣發生八件,造成二十四人死亡、十二人受傷;台南縣發生六件,造成九人死亡、十一人受傷,最為嚴重。惟嘉義縣政府及台南縣政府明知轄內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猖獗,卻未能及早研謀遏阻良策,並善盡管制、查報之責,肇致轄內該等地下工廠之重大災害頻仍,亦洵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歷次爆炸災害發生後,有關失職人員之議處名冊,大部分僅見責任轄區之基層消防人員,並未見勞動檢查及工業主管機關人員。雖對內部人員之究責懲處,屬各機關自我裁量權,然倘事故發生後,消防主管機關均不論究平時執行績效,即一味為應付上級或回應媒體,而提列懲處名單,或歷次事故後,均僅議處基層消防人員,有關應負監督之責之各級主管及應負相同查察之責其他主管機關人員,均屢獲免責,則不無嚴重打擊基層消防人員之士氣,遑論提昇執行績效。是以,行政院宜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涉有違失人員之懲處究責,迅速律定客觀之評量參考標準,對於勇於任事及績效卓著者,亦宜併同研定評量標準,予以適時獎勵,以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