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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累積短絀達二二七.八億元,監院糾正財政部

  • 日期:92-08-0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自八十五年起,每年均發生短絀,且其金額持續增加,迄九十一年底,累積短絀已達二二七.八億元,主管機關財政部,未能適時有效督促該基金改善短絀情形;未能督促該基金適時檢討並研擬風險管控措施;未能有效督促該基金改進代位清償後之催收作業;未適時督促該基金依核定公式,提足保證責任準備等情事,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信用保證基金主要係為協助中小企業融資而設立,配合政府政策,針對擔保品不足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使其順利自金融機構取得所需之資金,故該基金之財務規劃,自應審慎,以利其運作順利。惟信用保證基金自八十五年起,每年均發生短絀,且其金額持續增加,迄九十一年底,累積短絀已達二二七.八億元,雖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召開之「研商振興產業新投資兆元優惠融資計劃初步構想會議」中決議:「二年挹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二百億元,由相關部會及銀行共同籌措」,然核其金額,欲填補目前累積短絀尚且不足,而對二年內可能繼續增加之短絀部分,亦未予預估規劃,且二百億元是否能如期如數挹注該基金,尚待觀察。財政部未能適時有效督促該基金改善短絀情形,核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信用保證基金對於逾期及代位清償案件,係依據契約,委託授信單位直接催收,授信單位應將催收結果,通知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基金則評估催收之可能方案,必要時,請授信單位辦理。另信用保證基金自八十六年六月起,主動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各項資訊,通知授信單位積極催收。然查八十五年至九十一年,累計之代位清償金額,為三二0億元,而收回呆帳僅一六.五億元,差距甚大,實應再加強催收作業,以縮小短絀缺口,並揚棄過往僅透過授信單位進行催收之消極、被動心態,除主動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債務人之財務資訊外,針對金額較大之代位清償案件,應即向授信單位調閱相關資料,並派員實際深入了解債務人相關情形等積極追索作為,以確保債權,避免授信單位因已獲基金之代位清償,而怠於行使追索債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