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辦八十四年二月七日,重警三刑峰字第七00九號陳進學強盜案時,未能妥善保管涉案黑色安全帽等證物,應予檢討;又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函查黑色安全帽之下落時,率以「簿冊已逾保管年限,查無資料」數語帶過,避重就輕,搪塞飾過,洵有失當。另未能妥善保管陳進學強盜案之相關檔卷資料,致該檔案迄今尚未完成歸檔程序,殊有未當;而本案發生迄今已逾八年,三重分局皆未發現檔卷遺失,顯見該分局內部管考查核工作,流於形式敷衍,管理層級難辭其咎;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疏於監督考核,亦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三重分局偵辦陳進學強盜案時,關於嫌犯遺留於現場之黑色安全帽,係該分局員警於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即本案被告陳進學涉嫌於臺北縣三重市重陽路二段十八巷二號之公寓建築物電梯內,動手強取張女士所有女用皮包等情之次日)前往查察戶口時,由證人姚先生等人提供警方處理,然經該院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本案全卷資料後,發現三重分局並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將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黑色安全帽,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對於扣押之黑色安全帽,亦未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機關或公務員蓋印,核有違失。又三重分局在處理臺灣高等法院函查涉案黑色安全帽之下落時,率以「簿冊已逾保管年限,查無資料」數語帶過,避重就輕,搪塞狡飾,洵有失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發生迄今已逾八年,有關該檔卷之保管,已經歷數次人事異動,而不復見,而所有應留存於三重分局之全卷資料,自八十四年元月九日案發時起,迄今仍未完成歸檔,顯乏監督考核。再者,三重分局在處理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函請檢送報案紀錄或員警工作記錄簿、筆錄等影本過院時,三重分局函復表示:「本案經交分局光明派出所原承辦員警涂志明清查結果,該所簿冊已逾保管年限(二年),查無資料。」惟據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工作紀錄簿之保管年限應為五年;復據臺灣省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之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規定:「行政訴訟及司法案件為十年」,足證三重分局之查復內容,明顯失實。三重分局長期未落實檔卷稽催管理之督導查核工作,管理層級難辭其咎,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對所轄分局疏於監督考核,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