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2-08-1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教育部,允許補教業者,以「承攬」契約關係之脫法行為,規避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教育部以行政命令,准許短期補習班聘僱之外籍人士,得至幼稚園任教,對未依法設立之「雙語幼兒園」或「美語幼兒學校」,未善盡主管機關之責,督促所屬依法處理,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為全國教育行政之最高主管機關,對各級學校教師應具備之資格、課程標準,應知之甚詳,如認因應提升國人英語能力之政策需求,確有放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人擔任教職之必要,理應透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放寬聘僱許可範圍等合法途徑,尚不應未經審慎研酌,漠視相關法令及內部單位之意見,即貿然以行政命令,准許補習班業者及幼稚園,以「工作承攬契約」方式,引進大量外籍不合格師資(未修二十六個教育學分、依師資培育法等規定檢定或認證),至幼稚園任教,相關人員未能依法行政,決策作業失之草率,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補習班與幼稚園之定位與功能不同,幼稚園係屬學前之啟蒙教育,為利幼稚教育之健全發展,並積極維護幼兒身心之發展,幼兒教育階段,不宜以補充教育之性質,取代正規教育。惟坊間眾多「短期」英語補習班業者,紛紛設立之「全美語幼兒園」、「雙語幼兒園」、「美語幼兒學校」等幼教機構。據教育部表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招生,無年齡限制,上開業者多係以短期補習班為名,依現行法令查無法源名稱。惟業者不受幼稚教育法、教師法、教師登記檢定辦法等法令之規範,以不合法之外籍教師為主幹,國內合格教師反淪為助理。類此行為,有無假借「短期」英語補習班之名義,實施「長期」幼兒教育之實?是否符合幼教目的及社會公平正義?不無可議。教育部對未依幼稚教育法所設立之幼兒學校(園),未能善盡主管機關之責任,督促所屬依法處理,造成許多幼教法規流於形式,甚至影響合法經營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權益,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