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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高雄縣政府案

  • 日期:92-08-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經濟部、高雄縣政府案。案由為:經濟部商業司受理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是否仍屬有效疑義乙案,未確實就該公司函詢事項明確函復,並責成高雄縣政府依法查處;另高雄縣政府受理該公司重新申領雜項執照時,未就該公司原領雜項執照,已逾期未申報開工,亦未申請展延,致已作廢,自然失其效力之事實,本於職權主動檢討應否撤銷「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反而依經濟部不明確之函釋,認定該公司原領開發許可仍屬有效,復對該公司未依核定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違反「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等規定,迄未依法檢討辦理撤銷原開發許可,並辦理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等情,均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政府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核准「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起造人之雜項執照,卻逾六個月未予開工,亦未依法申請展延三個月,案經該府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建局建管字第三一四八號簡便行文表附註四備註:「本案重新申請,原領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八六)高縣建局建管字第六九六0號雜項執照逾期作廢註銷。」有案,是以本件雜項執照,既已逾期作廢,自無待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建設局為廢止之處分,即自然失其效力。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公司再次申領雜項執照時,原核發雜項執照已逾開工期限,業經高雄縣政府以逾期作廢註銷有案,並衍生已核發之開發許可,應否撤銷之認定疑義及開發人重新申請雜項執照後,得否重新核發等情,皆應由該府本諸職權,依法審查認定,如有疑義,亦應主動函請上級主管機關釋疑後辦理,然該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反而依經濟部未就本案明確釋疑之復函,認定本案開發許可,仍屬有效,並重新核發雜項執照,核有明確之違失。另本案既已逾越核准開發計畫年期,仍未辦理開發,顯已違反協議書規定,該府依法仍應主動檢討,撤銷開發許可並公告之,另辦理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惟查該府迄未依相關協議內容辦理,核有明確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