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陳委員進利及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台中縣政府案

  • 日期:92-08-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陳委員進利及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台中縣政府案。案由為:台中縣烏日鄉烏溪同安厝堤防及大里溪東園堤防新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下稱新開局),未積極依法排除占用,亦未認真推動設置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縱容占用者繼續作砂石場等使用,以獲取不當利益,核有怠失;台中縣政府未依規定,審核同安厝土資場設置申請案,又附帶不當條件,予以核准;另上揭新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該府未依法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而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亦未積極執行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致使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國公司)等業者,得以長期占用本案土地,獲取不當利益,核有違失;內政部營建署督導所屬新生地開發局及地方主管土資場機關不周,其所主管土資場相關法令,亦欠周全,對該院查詢答復又顯草率,核有不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中縣烏日鄉烏溪同安厝堤防及大里溪東園堤防之新生地,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八十六年二月三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大部分土地迄今仍由私人占用中,作為瀝青場、堆置砂石、工寮、堆置雕像、堆置廢棄建物、砂石場、養鵝、噴砂工廠、五金工廠及混凝土場等使用。其中同安厝段新生地原預定作為土石方資源處理場(下稱同安厝土資場)之申請用地範圍內,除有宏國公司砂石臨時起卸場外,另有巨力混凝土場。據台中縣政府表示,該府曾核准宏國公司使用烏日鄉同安厝段部分河川公地,惟期間係自六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合計三年,但該公司目前之使用範圍,僅部分為該府原許可之範圍,其餘大部分為新生地,並未經該府許可使用,現況為堆置土石。直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新生地開發局始因宏國公司申請承租事宜,而函復略以:歉難同意。此外,新生地開發局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逾二年餘,始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新開管字第○九一○一七七三號函,請宏國公司停止違規使用,且僅抄副本予台中縣政府,並未以正本函請其依法辦理,亦未積極追蹤處理;又新生地開發局於接管登記後,對非法占用者未依法處理,竟稱該等使用公地之排除方式,一般均以協調、救濟等方式柔性排除。顯見上揭新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該局未本於管理機關職責,積極依法排除占用,洵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新生地開發局未積極依法排除上揭新生地之占用,亦未認真推動設置土資場,縱容占用者作砂石場等使用,以獲取不當利益;又台中縣政府未依規定,審核同安厝土資場設置申請案,且附帶不當條件,予以核准;另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該府亦未積極執行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