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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衛生署、桃園縣警察局案

  • 日期:92-08-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衛生署、桃園縣警察局案。案由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除未督促境外管制組所屬成員,建置緊急突發事件之靈活指揮、協調及通報機制,致徐弘棟及黃錦夫婦,自機場入境之二起突發事件,錯失處理之先機,亦未督促中正機場入境防疫管制人員,依專案防疫強制居家隔離規定,切實執行,任由入境採自行強制居家隔離者,自行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前往居住處所;又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負責弘武營區之民眾隔離管制作業,在未明定收容標準並公告周知前,即由值勤人員擅自決定收容條件,並拒絕收容已填報前往該營區進行隔離之黃錦夫婦;再者,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未對各專線值勤接聽人員辦理緊急及異常狀況之應變訓練暨演練,致對SARS疑似病例徐弘棟君之通報及處理方式,顯屬消極遲緩;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徐弘棟自大陸返台入境時,向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明自身健康狀況不明,有咳嗽且在大陸曾遭隔離,要求進住桃園縣楊梅鎮陸軍弘武營區(下稱弘武營區)隔離,然遭該局以其未發燒拒絕,為免殃及他人,只得露宿街頭,事隔二日,被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下稱SARS)病例;又一九十多歲黃姓老榮民夫婦自大陸返國後,依規定必須居家隔離,然各處均不收留,致該夫婦滯留機場過夜。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負責入境防疫及隔離管制相關業務,陸委會既為境外管制組之指揮及幕僚作業單位,卻未能督促所屬成員,建立緊急突發事件之靈活指揮、協調及通報機制,致徐弘棟及黃錦夫婦二起入境緊急突發事件,除該會經媒體報導後始知曉,錯失處理之先機外;對於入境者送至弘武營區隔離,亦乏通報協調介面及臨機決策系統,任由疾病管制局北區分局及弘武營區值勤人員,擅自裁處拒絕收容,損及政府形象及防疫團隊工作之績效,核有失當。另陸委會未督促中正機場入境防疫管制人員,依專案防疫強制居家隔離規定,切實執行,任由入境採自行強制居家隔離者,自行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前往居住處所,確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黃錦夫婦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中正機場入境時,於SARS專案防疫強制隔離通知書及切結書,既已勾選前往弘武營區進行隔離,按前開論述,該營區自不得拒絕收容,惟該營區卻以渠等行動不便,乏人照料且營區設備不足等理由,拒絕收容,除未明定收容標準並公告周知前,即由值勤人員擅自決定收容條件,招人訾議,疏失在先外,該營區未予收容或妥為協調處理渠等替代隔離處所,違反專案防疫強制隔離流程規定及政府照顧關懷弱勢之精神於後,均有未當。有關前開流程設計與實際執行落差部分,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自應會同居家隔離組重新審視,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