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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各軍總部委聘律師及法律顧問,長期通案採取限制性招標,監察院通過糾正國防部

  • 日期:92-08-21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國防部案。案由為:國防部及各軍總部委聘律師及法律顧問,長期通案採取限制性招標,由少數特定法律事務所辦理,有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作業規範;對於延續性軍購案件之法律服務,未於採購法施行後確實檢討;部分委聘法律顧問之案件,未正式簽訂合約;且該部怠於檢討並建立遴聘機制,迄未研議週延之招標規範及合約文件,相關保密措施,亦欠週延,均有未當;此外,國軍處理採購及涉外案件法律事務之內部能量長期不足,該部未予正視並有效改善,前開諸節關係國家權益之維護至鉅,核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過去國防部或有鑑於國內律師環境,尚未成熟,基於維護國家利益之考量,於多件重大軍事採購案,委聘理律法律事務所,或亦有其時代背景因素;惟政府長年深耘法治教育,逐步建立開放多元的法治社會,近年具處理相關案件能力之法律事務所,不在少數,況法律服務分工,日趨精細,不同領域專長之法律人才輩出,種種主客觀因素,已今非昔比。國防部遴聘法律顧問或律師,仍因循舊慣,怠於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檢討改進,建立公平合理之遴聘機制,致遭物議,核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據國防部律定之「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計畫核定權責表」,有關遴聘律師等勞務採購計畫,各軍總部於五千萬元以上,參謀本部、聯勤總部及中科院於一千萬元以上者,始屬國防部核定權責,該金額以下之採購,則由採購單位自行核定。惟律師服務費用,佔相關採購案件標的金額之比例,通常不高,且常須依案件性質或期間,分段分年辦理招標作業,則律師酬金總額度雖高,但攤得每年度之酬金,卻在核定權責之下,該表所訂之金額明顯不當,致各單位迄無呈報國防部核定之案例,無從建立整體機制。國防部應參酌實際需要,重新檢討權責劃分標準,彈性運用公開招標、最有利標、專業服務評選或限制性招標等,作為後續法律事務勞務採購辦理之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