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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擊停於跑道面之施工車輛事件,監察院糾正空軍總司令部暨所屬四四三聯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台南航空站

  • 日期:92-08-2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國防及情報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李委員友吉、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郭委員石吉、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空軍總司令部暨所屬四四三聯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台南航空站案。案由為:空軍四四三聯隊所轄台南基地內警衛安全、工程督導、飛安管制與塔台航管等,因執行職務過程,輕率敷衍,有關勤務訓練不足,飛安意識淡薄以及軍紀廢弛,因而發生復興航空公司編號GΕ五四三班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晚間降落台南機場時,撞擊停於跑道面之施工車輛,造成失事事件,嚴重損及軍民合用機場飛航安全與國軍整體形象。民航局暨所屬台南航空站,對於廠商施工安全之勤前教育不足,針對承商工程進度落後,未能及時斷然處置,依約處理,因循拖延,復無法有效約束與督促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有效改善危險與違法行為,致生事故,亦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事故當日,承包商施工人車,由北側門崗哨進入後,其中二部車(車號DZ-7908、DZ-7336)裝有旋轉警示燈,無人帶領,亦未至飛管室報到,而逕行駛入跑道管制區,另一部車未裝有旋轉警示燈(車號7C-5446),則另至基勤大隊設施中隊工管分隊上兵王友聖之寢室,接其上車,並至飛管室簽到後,逕由四號滑行道進入跑道管制區,相關行車均未依律定路線行駛,而車行過程如入無人之境,竟無任何警衛崗哨,予以攔阻,有明顯嚴重之違失。另承包商施工人員車輛雖未經帶領,即擅自進入場面管制區,飛管室亦應即時告知塔台,轉知相關起降中之航機迅速因應,以阻止事故之發生,惟飛管室相關人員欠缺狀況警覺與危機意識,未能謹慎迅即反應通知塔台,肇致嚴重飛安事故,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依據空軍第四四三戰術戰鬥機聯隊作業手冊規定,針對有關航機降落核准及各項基地警衛勤務,均係受作戰組之指揮督導,有關基勤業務與設施工程,均受後勤組之指揮督導,督察室則代表主官執行施政成效檢查,檢討缺失,發覺潛在問題,鑑定原因,並建議改善措施,以上各單位,雖屬聯隊部幕僚性質,但仍應本於權責,對於所屬部隊與配屬單位,統一指揮督導,要求落實訓練考核,並嚴明紀律,事故當日第一線負責戰士,除航管塔台外,均係由義務役士兵擔任主要管制與把關之重要工作,由於渠等平時訓練不足,紀律要求不嚴,對任務亦認識不清,安全與危機處理意識薄弱,缺乏主動積極與橫向溝通聯繫意識,致生此次飛安事件,足見各級主官行事不力,監督不周,未能善盡幕僚發覺問題,積極認事之職責,且未落實勤務訓練與督導查核機制,並確實要求所屬遵照相關作業程序執勤,嚴重影響飛航安全及國軍聲譽,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