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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三河川局案

  • 日期:92-09-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及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三河川局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於大安溪(舊山線鐵路橋至白布帆橋)「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實施期間,未切實監督所屬,加強防範並積極查核,致各聯管公司乘機大量非法盜採砂石,數量高達六百一十八萬立方公尺,嚴重破壞河川自然生態、影響河道穩定及河川建造物安全;水利署於本案聯管計畫執行過程,僅對第三河川局所送資料,作書面審查,未恪盡上級督導查核權責,且未審慎評估本案盜採砂石,對河防安全、生態環境、大安溪治理基本計畫河床高程及高灘地保護區,俱已嚴重破壞,即率爾指示第三河川局,將聯管公司所盜採仍堆置於河川區域內之土石堆,逕予拍賣清除,均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水利處(現改為水利署)為防範聯管公司乘機盜濫採砂石,於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執行委託契約書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訂:……每三個月應會同第三河川局檢測一次,並將檢測報告及採取前、中、後三張照片一式三份,送第三河川局審查,並轉水利署備查,第三河川局亦得視需要隨時,作各種必要之檢驗及查核工作,採取單位不得拒絕或有規避之行為。惟查各砂石聯管公司開工後,即以超深開挖、越界盜採方式,超額使用挖土機,恣意大量盜採砂石,第三河川局並未依規定,予以制止、查處。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中高分檢署),因接獲檢舉,進行蒐證偵辦,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水利署調取本案相關資料,並於同年六月十日,函請水利署派員協助測量,經該署河川勘測隊實地檢測結果,各聯管公司經核准開採量共為一二七萬一千立方公尺,而實際開採量,達七四五萬二千立方公尺,為核准開採量之五.八六倍。第三河川局於歷次辦理檢測作業時,僅就採區內部分高程作超深檢測,且係虛應故事,並未確實檢測,就採區界限外是否遭越界超採部分,卻俱未作相關檢測;另就巡防人員發現亞洲公司界樁不明,簽請檢測事項,亦未切實督導辦理,核有嚴重怠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針對「台中高分檢署於偵辦大安溪盜採砂石案所查獲河川區域內土石堆二百一十五萬立方公尺之後續處理」部分,水利署於未審慎評估盜採情形對河防安全及河道穩定,俱已嚴重破壞,即率以「恢復原狀所需經費,其預算額度及其編列所需時間,需予以考量外;該土石堆不外運,而予回填整平,則土石經擾動後,可能提高水流濁度,污染水質,致影響下游相關灌溉系統功能,另土石堆不以拍賣方式辦理,而予回填整平,如有業者主張所有權,並經法院判決其勝訴,則將面臨土石數量或歸還價金數額確認及籌措問題」考量,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函第三河川局,限其於文到一個月內,將上開河川區域內土石堆,予以標售拍賣清除,該署就前揭採區範圍內,嚴重超深開挖及採區界限外高灘地保護區大量盜採砂石部分,是否須回填復原或作相關補強,俱未審慎評估。水利署於本案後續督導作業,顯欠周慮,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