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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案

  • 日期:92-09-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於國內SARS疫情發生後,未及時協調及建置SARS病患之空運後送機制,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澎湖縣衛生局請求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直昇機後送陳姓SARS病患時,竟遭拒絕;衛生署亦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授權,積極完成緊急醫療救護實施計畫,影響緊急救護之時效及品質,皆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澎湖縣衛生局電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稱消防署),協助將該縣一名SARS可能病患陳先生,以直昇機後送台灣本島就醫,惟消防署卻以尚無負壓隔離艙為由,予以拒絕;經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求援後,該署始派艦協助後送。
  糾正案文復表示:離島地區緊急醫療救護之空運後送,係衛生署主管之業務,消防署亦應本其職責,提供空運緊急醫療救護之協助,以保障人員生命之安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國內出現首例SARS通報病例,同月二十七日,衛生署將其指定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五月八日,美國疾病管制局公布SARS病患空運之標準作業程序,相關單位並律定須以負壓隔離艙等配套措施載運。然國軍海鷗救護隊,卻仍於同月十八日,於未使用負壓隔離設施之下,即奉命執行外島疑似SARS病患之空運後送任務。衛生署及消防署,身為國內緊急醫療救護之主管及執行單位,竟對此毫不知情,顯見國內離島地區SARS病患之後送作業,各自為政、毫無機制可言。衛生署及消防署未能洞燭先機,考量離島防疫條件及需求,主動積極協調離島防疫工作,及早建立SARS病患之後送機制,迨民意代表要求及本案發生,引起社會大眾注意,於國內發生SARS疫情約二個半月後,始完成SARS病患空運後送之設施採購、作業規範擬定等事宜,其步調甚至較民間之SOS公司為慢,影響疫情管制,應變措施顯有欠積極,致多所延宕,顯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