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案

  • 日期:92-09-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案。案由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許正貴槍擊命案。所核發之刑事證人傳票中,待證事由、性別年齡、籍貫及傳票時間,均為空白,且檢察官及書記官,亦未簽名蓋章,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而承辦員警,對證人先拘提再補傳票,又未依法確實告知其家屬,顯見該局未善盡督導之責;另該局偵訊設施不足及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錄影,違反法定程序,嚴重影響辦案品質,並攸關人權保障至鉅。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清晨四時十分許,接獲民眾報案稱:台北縣泰山鄉福泰街四十三巷三號一樓後方空地,有槍擊命案,該局依法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板橋地檢署)偵辦,當日外勤檢察官林建中偕同法醫到場相驗,經初步研判認屬他殺,死者為許正貴,遭近距離槍擊,身中七槍死亡,經轄區新莊分局刑事組調查,認為新莊地區幫派份子涉有嫌疑,遂展開偵查作為。
  糾正案文復表示: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林建中對本案嫌疑人張堂堯、張堂倫、張玉君、曾詠淮、曾斐筠五人,同時核發證人傳票與拘票,又將傳票上應到日期留白,而以警方所執行之時間,即為傳訊時間,如證人拒傳,即改以拘票強制證人到案訊問,致生執行陳訴人拘提作業之刑事程序紊亂現象;另上揭傳票,檢察官及書記官均未簽名或蓋章,且待證事由、性別、年齡、籍貫及開立傳票時間,均為空白,顯見本案檢察官及書記官之處事草率輕忽,傳票繕妥後亦未詳加核校。而新莊警察分局承辦員警對於證人未抗傳,卻先拘提再補傳票之違反法定程序之作法,該署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未切實督促所屬依規定辦理,皆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