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台中縣政府案。案由為:台中縣政府不僅未積極處理所轄豐原市惠陽街三十三號建築物屋頂層之違章建築,且明知八六工建建字第二一七六號(增建)建造執照,業經逾期作廢,竟一再以該執照屬『工程中止』為由,敷衍搪塞,褻玩法令,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查八六工建建字第二一七六號建造執照,係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申報開工,其建造執照有效期限,最遲為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況該執照自申報開工後,既未曾申報工程中止,亦未曾申領使用執照,復經縣府「派員勘查,本案地下一層樓梯及第一層變更38cm中空樓版未施作」,則八六工建建字第二一七六號建造執照,確已逾期作廢無疑,且該縣府於監察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約詢時亦稱:「本案建築物查報違建在案,不適用『工程中止』,將依建築法規之規定辦理拆除。」
糾正案文復表示:嗣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台中縣政府函違建人略以:八六工建建字第二一七六號建造執照…未申請使用執照,經派員勘查本案地下一層樓梯及第一層變更38cm中空樓版未施作;…已逾期作廢,請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自行拆除,並依據八一工建使字第一七一八號使用執照竣工圖,恢復建築物原狀,逾期將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拆除。惟迄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該縣府再函監察院略以:本案違建人不服縣府前揭函文所據處分,目前提起訴願中,為避免系爭建築物恢復至八一工建使字第一七一八號使用執照竣工圖建築物原狀後,現狀無法核對,有關辦理強制拆除部分,擬俟訴願決定後,再行辦理。是縣府處理本案違建之態度消極可見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