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案

  • 日期:92-09-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案。案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業務之統籌主管機關,就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用國防科技顧問曹昺昌等七人,每月支領酬勞費超過三○、二八○元,核與規定未合;又行政院暨部分部會及其所屬六機關,於該組織法(條例、規程)規定外自行聘用有給職顧問五十七人,該局就其主管業務部分,未能察覺導正;部分機關自創職銜聘請顧問,分歧不一,迄未妥為規範,簡化處理;現行延聘顧問之相關法令,顯欠明確周延,致部分機關對聘用顧問之必要性及人數,未能審慎考量,該局未盡切實監督嚴格控管之責;另該局未就審計部建議事項,主動儘速溝通因應等,經核均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暨各部會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依其組織法(條例、規程)規定所聘用之顧問名稱十八種;而未依其組織法(條例、規程)規定所自行聘用之顧問名稱種類,卻共計高達四十八種之多,僅六種顧問名稱重複,故行政院暨部分部會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聘請之顧問,其名稱包括:顧問、特約顧問、常年法律顧問、高等顧問、技術顧問、財務顧問、專任科技顧問、英文核稿顧問、商標專利法律顧問、僑務顧問、兼任顧問、兼職顧問、專任顧問、業務顧問、醫療專業顧問、榮(名)譽顧問、首席榮譽顧問、法律顧問、政務顧問、污水下水道工程計畫顧問、編制外顧問、編制外資深顧問、外籍後勤顧問、參數作業指導顧問、園林顧問、國防科技顧問、軍通科技顧問、法醫顧問、合約談判顧問、教育顧問、顧問醫師、會計顧問、機電顧問、資訊安全顧問、無給職顧問、資訊顧問、校務顧問、諮詢顧問、法律諮詢顧問、經營管理推動小組顧問、法籍顧問、高級顧問、專業顧問、英文顧問、外籍顧問、外籍英文顧問、行銷顧問、物流顧問、資深顧問、特約勞安顧問、特約法律顧問、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顧問、普查委員會顧問、外事小組顧問、科技顧問、承保財物顧問、心理諮商顧問、農產運銷顧問、新聞顧問、省政顧問等六十種,且大部分為機關自創之職銜,分歧不一,主管機關迄未妥為規範簡化處理,洵有欠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現行少部分機關組織法、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中,雖有明定「有給職」及「無給職」顧問之情事,惟現行法規對「有給職」及「無給職」,尚無一致性之規範。另機關因業務上有特別需要,非常任之人員可處理,而須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智識,以提供專業上之諮詢,而聘用專業諮詢性之顧問,固有其必要性,然現行延聘顧問之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顯欠明確周延,致部分機關對聘用顧問之必要性及人數,未能審慎考量,例如本案調查中,有少數機關依慣例聘用卸任或退休首長為顧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請該等機關就顧問調查明細表,查明填列相關資料,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張憲秋顧問(自七十三年九月聘用迄今)部分,竟填列略以「已遷入美國養老院,無法查證」,該卸任首長兼顧問,既已遷入美國養老院,連資料均無法查證,又如何能做專業性諮詢?有關現行各機關延聘顧問之相關法令規定,是否周延,以及進用顧問之人數,是否寬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認:「現行各機關延聘顧問之相關法令規定,尚有檢討空間」、「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而聘用顧問,確實有其必要性,惟其進用之人數,似有控制之必要」。該局未能儘速研修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並切實監督嚴格控管,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