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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經濟部案

  • 日期:92-09-1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經濟部案。案由為: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台南安順廠(下稱中石化安順廠),早於民國三十一年間,由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為生產固鹼、鹽酸及液氯而興建,嗣光復後,政府派員修建,三十五年間,更名為台灣製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廠,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復工生產,四十年間,更名為台灣鹼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鹼公司)安順廠,七十一年間,因經濟問題關廠,翌(七十二)年與中石化公司合併,迄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正式移轉民營。
  糾正案文復表示:中石化安順廠關廠前,經濟部對於該廠污染之嚴重性,早已知悉甚詳,惟並未督促該廠,依六十年代即發布施行之廢棄物清理法、農藥工廠設廠標準等相關法令,切實執行,任令該廠隨意排放廢水,及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肇致嚴重污染環境;該廠關廠後,復僅憑幾紙公文,函請該廠注意,未見任何督導該廠進行污染之調查、評估,致關廠至中石化公司民營化前之十二餘年期間,處理進度僅侷限於單一污染物處理方法之研究及環境之初步調查,對於污染之範圍及全貌,始終未能掌握;尤有甚者,自該公司民營化後,迨該院調查前,復未見經濟部有何具體作為,該部雖以「台鹼公司併入中石化公司,原台鹼公司安順廠之權利與義務,依法自當由中石化公司概括承受,且目前該部並未實質持有中石化公司股權,而該公司民營化後仍為一存續公司,對污染防治事宜,自當持續辦理,不因民營化而有所區別。」置辯,惟以該部具有該廠污染行為人、股權、土地所有人、關係人之多重主管機關角色觀之,前開理由,顯屬推諉卸責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