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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新營市公所辦理公三停車場規劃設計案,監察院糾正台南縣政府、新營市公所

  • 日期:92-02-2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南縣政府、新營市公所案。案由為:台南縣新營市公所辦理公三停車場規劃設計甄選作業,評選過程草率,且未依規定辦理評審作業,合約期程執行延宕,未能依約妥處;辦理公三停車場土建工程,未依規定預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建造執照即發包施工,嗣後又未積極協調地上物拆遷,執行公務不力、浪費公帑情事甚明;台南縣政府未能有效考核新營市公所執行計畫,難辭督導不週之責;辦理公三停車場規劃作業審查過程粗糙草率;對本院審計部審核公三停車場,查處情形因循寬假、推諉塞責,至為灼然,確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公三停車場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縣府核發之建造執照之前,即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逕行發包並決標,顯與規定不符。嗣市公所雖立即通知承商於同年月三十日動工,惟承商以地上物(台南縣婦女會辦公廳舍)未排除,無法進場施工為由,函請市公所獲同意: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暫時停工。嗣經台南縣政府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邀集市公所及婦女會,召開「地上物遷移安置協調會」,決議:「本工程完成後,活動中心全部無償提供台南縣婦女會使用,並興建臨時安置所,供該會搬遷使用。」惟市公所發包興建臨時安置所前,竟未與該婦女會週妥協商達成共識,致臨時安置所於八十七年十二月興建完成後,市公所雖四度函請婦女會辦理遷移,惟婦女會以當時未簽訂協議書,及民眾活動中心內部設計與臨時安置場所安全堪慮,不適合該會托兒所使用等情為由,拒不辦理遷移。因地上物未能拆遷,承商無法進場施工,內政部營建署及交通部爰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及八十九年六月撤銷該工程補助款,市公所乃終止計畫,並與廠商解除合約。其中除虛耗已支付本案規劃設計費三六0萬元,及興建婦女會辦公室與托兒所臨時安置所費用四二六萬餘元,合計達七八六萬餘元,另工程合約解除後,承商並要求鉅額賠償,目前尚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
  糾正案文復表示:市公所辦理公三停車場土建工程,未預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建造執照,即發包施工,已違反相關規定,嗣又未積極協調地上物拆遷,執行不力,致浪費公帑達七八六萬餘元之鉅,縱於開標紀錄附註:「六個月內若無法取得土地及建照,合約無效」之但書,惟已嚴重損及政府形象並虛擲公帑,顯有違失。另縣府未能依地區實際停車供需現況,審慎規劃研擬,僅一味爭取工程,欠缺有效考核市公所執行計畫,難辭督導不週之責;市公所辦理公三停車場停車供需規劃評估,既未考量服務範圍內另案停車場之籌設,又草率估計停車需求及忽略地區停車特性,其審查過程粗糙草率,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