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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安億橋拆除重建案,監察院糾正台南市政府

  • 日期:92-02-2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南市政府辦理「台南市運河整治工程整體工程規劃∣八十八年度實施計畫∣橋梁改建工程」安億橋拆除重建部分,為免精省後補助款遭註銷解繳國庫,在用地都市計畫變更、撥用及舊橋權屬調查、報廢程序等前置作業不備之情形下,即率行工程發包施工,肇致工期延宕、履約爭議及廠商求償等無謂紛擾,嚴重影響工程整體效益,損及政府施政形象,確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台南市運河整治工程整體規劃—八十八年實施計畫—橋梁改建工程」,望月橋及安億橋拆除重建,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核定全額補助二億四千三百六十萬元,並委外完成規劃設計後,隨即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未達法定家數流標)及同年七月十四日辦理公告招標,並於同年八月十八日開工。然為配合該市安平區A-1-26M計畫道路興闢,據以辦理安億橋拓寬(原橋面寬十二公尺,拓寬為二十六公尺)並拆除原有舊橋之「台南市安平區漁港細部計畫案」,卻遲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始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經台南市政府於同年十月十九日發布實施。復查:依據前揭「台南市安平區漁港細部計畫案」所變更之道路用地,其中安億橋工址範圍內妙壽段八十之四及金城段九七之九等十筆國有土地,台南市政府亦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始函送申請無償撥用國有土地計畫書: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層轉行政院,且未見敘明先行使用理由;嗣後雖經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函復同意撥用,然該府在用地都市計畫變更及撥用程序不備之情形下,卻率行工程發包施工,其行政程序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安億橋舊橋,係由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前身)補助興建,於七十年四月完工啟用,產權歸漁業署所有,耐用年數為三十年。然該橋至八十八年五月間公告招標為止,共僅使用十八年,爰依未達使用年限財物之報廢或更新程序,應由經管之台南市政府報經主管機關(漁業署)核定及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得拆除重建;台南市政府未就安億橋權屬及報廢程序詳加瞭解,即貿然發包施工,導致橋梁改建工程,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開工後,即因舊橋報廢拆除程序延宕而停工逾二年,嗣後又因該橋工址範圍部分違章建物拆遷補償爭議及橋旁住戶陳情抗爭等因素掣肘,無法立即復工施作,致生承包廠商以不堪延宕施工、增加額外開支等由,要求增列工程管理費一千三百萬元,或依合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契約等,無謂紛擾,非僅影響工程整體效益,更有損政府施政形象,實難辭怠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