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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內茅埔溪排水幹線災害修復工程案,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

  • 日期:92-02-2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南投縣政府案。案由為:南投縣政府辦理信義鄉內茅埔溪排水幹線災害修復工程,未善盡工程主辦機關監督審查之責,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作業咸有缺失,致該工程完工未幾又告損毀,嚴重浪費公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我限縮,未主動積極追蹤案內工程後續改善情形,使工程查核及評鑑徒具形式,顯未善盡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之責,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南投縣信義鄉內茅埔溪排水幹災害修復工程,係九二一地震災修工程,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水利工程案件,由南投縣政府主辦,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督導,預算金新台幣八千七百二十八萬元五千元,由行政院核定全額補助。南投縣政府辦理該工程,明知該縣於九二一大地震後,土層鬆動,轄內河系爆發土石流之潛勢普遍提高,然其「流量設計計算表」,卻未考量土石流量及其可能之衝擊、拓床作用,而僅以清水流量規劃設計,未盡工程主辦機關監督審查之責,顯見規劃設計之初,即有思慮未盡周詳、欠缺工程專業之違失。另本案工程主辦機關未依規定,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罔顧政府財政短絀,猶斥巨資復建災區安置災民之美意,放任緊急災修工程施工品質低劣,致完工僅三個月,工程即因桃芝風災,又告毀壞,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工程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案件,然該會對本案此等品質低劣之待改善工程,全無後續複核追蹤,工程查核及評鑑作業虎頭蛇尾、徒具形式,完全喪失工程查核及評鑑,確保施工成果符合品質要求之原意,坐視缺乏工程專業之地方政府虛擲公帑,顯未善盡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