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灣光復迄今五十餘年,仍有五十二萬餘公頃國有林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林務局、內政部

  • 日期:92-02-2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林務局、內政部案。案由為:台灣光復迄今五十餘年,仍有五十二萬餘公頃國有林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租地造林政策執行偏差,且對違法濫墾濫建及違規超限利用者,查報不力,束手無策,復因林地主管機關如多頭馬車,管理權責混淆,林道與山區產業道路闢建不當,致使山林破壞日益嚴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林務局及內政部洵有疏失。經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台灣森林經營缺乏上位指導計畫,導致造林、伐林、保林與保育利用等,均缺乏具體長遠宏觀之目標,顯有未當。
二、 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地籍整理進度過於遲緩,台灣光復迄今逾五十餘年,仍有五十二萬餘公頃,尚未完成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作業,且未完成部分多為與已登記土地接壤部分,因經界未清,界址不明,致遭民眾越界占用占墾者甚夥,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管理難以步上正軌,顯有疏失。
三、 林政主管機關未落實森林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針對租地造林早期疏於管理,且近年來材價偏低,砍伐林木收益不敷成本,致遭民眾濫墾、濫建及違規使用者甚多,租地造林成效不彰,林政主管機關束手無策,顯有違失。
四、 林政主管機關針對違法濫墾濫建與違規使用林地者,查報不力,既未依法設置森林警察,現有國家公園警察與巡山員制度,亦未發揮具體保林護林功效,亦未能有效取締處理於後,均有未當。
五、 林地管理機關疊床架屋,權責混淆,分工不明,且管轄林地間,毗鄰界址不清,管理態度寬鬆不一,徒增管理困擾,亦難以統合林業經營與造林護林政策,均有未當。
六、 林道與山區產業道路闢建不當,致使土石流與濫墾濫建情形,更形氾濫,林業主管機關對於前開道路開闢,未能建立嚴密之審核機制,復未積極關閉自然保護區與國土保安區內林道,致使濫伐濫墾濫建及違規超限,利用與登山越野車輛,肆虐山林,允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