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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案,監察院糾正財政部

  • 日期:92-02-2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廿五)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要求保險業者代收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不符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且於行政院核備前,即開始收取基金,並遲至六十六年始頒布行政命令,正式增列發展基金項目於費率公式中,有違行政程序。又保發基金之徵收依據、適法性及所有權歸屬等關鍵性問題,財政部均未加深究妥適解決,紛擾逾三十年,得過且過,怠忽職責;且該部為保險事業之主管機關,卻全盤參與及主導保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顯有球員兼裁判之違失。另財政部任令保發基金或受該基金之補助機構支應該部人事、差旅及增修法條之費用,致基金猶如該部之私帳及未依規定借調人員辦理公務多年,難適時妥處,難卸重大違失之責。綜上,財政部所涉違失已因循逾三十年之久,延誤妥善處理時效昭然,有虧職守。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僅授權主管機關核定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財政部卻擴張解釋上開條文,強令保險業者將研究發展費用提出,設立保發基金,且於六十六年頒布核定「各類保險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新函前,原費率公式內,並未列有發展基金項目。該部逾越法令授權,且在未頒訂行政命令前,即令保險業者繳交保發基金,核有嚴重違失。針對保發基金之徵收依據、適法性及所有權歸屬等關鍵性問題,財政部均未加以深究解決,致該基金定位備受爭議,紛擾逾三十年,損及政府形象,該部難辭怠忽失職之咎。
糾正案文復表示:在財政部對於保發基金之收支保管,具絕對性之主導地位下,該部率爾要求保發基金或受該基金補助之機構,支援該部人事、差旅費及增修法條之支出等作法,儼然使該基金成為該部之私帳,相關收支未納入政府預算,悖離民意監督,其違失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