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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財政部關稅總局案

  • 日期:92-09-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財政部關稅總局案。案由為: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關務單位,對於出口貨櫃之檢驗作業,未盡落實,致思秀企業公司運輸贓車出境之違法行為,持續逾年餘,出口贓車數量龐大,嚴重損害國家形象;且不法之徒利用貨櫃走私贓車出口猖獗,顯示關務單位對出口業務之管理,漏洞叢生。又關務單位暨治安單位查緝思秀企業公司贓車走私集團之作為,延宕時效,致嫌犯得以相同手法連續為犯行,危害人民財產安全。關務單位對中古汽機車出口案件之查緝作業,亦未盡落實周延。竊車集團以貨櫃夾藏贓車走私出口,多年來已成不法之徒銷贓之主要途徑,惟關務單位遲延建置查驗輔助機具,致未能落實出口貨櫃之查緝作業等,經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思秀企業公司,涉嫌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出口貨櫃匿藏贓車,並於報單經海關核准放行後,向船運公司出具切結書,要求更改艙單、提單貨名手法,走私出口贓車。按已查得之清單資料計列,本案疑遭走私出口之贓車共計汽車四三四輛及機車九十八輛。經查該公司一六八件出口報單中,屬C1(免審免驗)案件者共一五七件、C2(應審免驗)案件共二件、屬C3(應驗)案件共九件。九件C3案件中,計有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放行之五張報單,其提單內容載有中古車輛等貨名,明顯與報單申報內容不符;再查其查驗案件之查驗紀錄,各查驗關員僅依批示,開櫃查驗一箱、三箱不等之貨物,致未能查得思秀企業公司以貨櫃夾藏贓車走私出口之犯罪手法,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泰國海關查得來自我國之贓車,案情始遭揭發。
  糾正案文復表示:我國每月通關之出口貨櫃物數量龐大,以全年工作天二五一日計算,平均每天出口報單多達五、一八五份,出口貨櫃達二、一0三個,倘抽驗之出口貨櫃,均以人力實施查驗,對貨櫃前端放置與申報貨名相符之貨物以為掩飾,內則夾藏贓車之犯罪行為,確有無法作澈底檢查之虞,自難收遏阻之效。惟倘拆櫃查驗,除需慮及裝船時間外,且易對出口貨品造成損傷,滋生糾紛,損及合法業者權益,另查貨櫃夾藏贓車走私出口案件,自八十七年至九十一年,共查獲十一件,其中各關稅局自行查獲案件,僅三件,檢警通報查獲者計八件,顯示關務單位以人力查驗,查獲效率不彰。惟查高雄關稅局、基隆關稅局建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案,遲自九十年度,始編列預算推動,且迄九十二年七月尚未完成,殊有不當,為有效執行出口貨櫃之查驗任務,關務單位允宜儘速推動建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