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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2-09-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近年歷經三次修法,因修法未盡縝密,導致主管機關政策錯誤,造成交通罰鍰預算編列浮濫,基層機關執行過當;又相關之交通工程管制措施,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其「適當性」及「合理性」,有欠妥適,致民怨高漲,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近幾年歷經八十六年、九十年、九十一年三次修正,惟因修法未盡縝密,扭曲該處罰條例之立法精神,不以維持交通安全及順暢為政策目的,積極進行相關法令、工程及執行上之改進,反而以加重及擴大相關罰則之嚇阻為目的,導致主管機關政策方向之錯誤。一般而言,在一般民主國家,預算為政策之反應,預算的編列代表政策之方向及執行,由於政策之要求與壓力,衍生出相關主管機關有關交通罰鍰預算編列浮濫,視民眾交通違規為政府稅收重要來源,以及基層機關為因應預算執行及績效要求,不免有執行過當之失,結果乃造成民怨高漲,甚至譜出駕駛人之悲歌,相關主管機關實難辭其咎。
  糾正案文復表示:交通違規項目,以違規停車及違反速率規定行駛為主要違規項目,合計約占總違規數之四成。九十一年台北市交通違規案件之十大排行,則以道路違規停車及超速或裝用測速器占前一、二名,所占比例高達六二.五%。以台北市商業活動為例,適度維持路邊臨時停車有其必要性,現況路邊停車格位之劃設,並未留設車輛臨停區域,形成店家上下貨、計程車上下客或商務洽公之臨停車輛併排停車,嚴重阻滯車流之順暢,故都會區路邊停車格位之劃設,應適度考量週邊商業活動之臨停需求,於停車格位劃設路段長度累計二○○至三○○公尺時,應於該路段規劃一○至一二公尺之臨停區域,以滿足車輛之臨停需求。另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提之合理速限之建議,應為八五%車輛於該路段所行駛之速度,然地方政府僅為速限之一致性,而忽略合理性,致違反速率行駛之違規行為仍占各年度交通違規前一、二名,顯見其速限之設定,仍有改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