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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經濟部案

  • 日期:92-10-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經濟部案。案由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耀管會),投資決策機制欠缺專業,有欠允當;且自成立近五十年來,未訂立相關轉投資作業規範,以資遵循;另該會所投資之事業,多虧損嚴重,效益欠佳,該會事先未審慎評估投資事業經營管理之良窳、投資效益與風險,事後亦未追蹤考核其營運及財務狀況,針對營運欠佳者評估其改善之可行性,妥擬因應措施;又該會疏於管理公股代表職責及酬勞支領等情,益證經濟部長期以來,未善盡監督權責,嚴予督飭耀管會檢討改善上開缺失;復查經濟部對於所指派擔任兼職單位之董、監事,未督飭所屬業務主管單位,就其兼職切實考核績效,供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亦未訂立相關規定,以供遵循,均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耀華公司資產總額,雖擁有一百八十七億餘元之鉅,惟近年來投資決策粗糙,所投資事業多嚴重虧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對持股比例達二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應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該公司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超過二十%者計有十家,且九十一年度均發生虧損,惟竟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致所投資公司多虧損嚴重。查該公司九十一年度,雖有稅後盈餘一.一一億元,惟如採權益法核算,該公司九十一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損失高達七億餘元,顯見該公司財務報表,已無法允當表達該公司營運績效欠佳之真象,惟經濟部卻未能嚴格督導耀管會,致該會投資前或增加投資前,未能審慎評估投資事業經營管理之良窳及投資效益與風險;投資後,復未追蹤考核其營運及財務狀況,並針對營運欠佳者,評估其改善之可行性,妥擬因應措施等,造成投資虧損嚴重,確屬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經濟部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甚多,經該部指派擔任兼職單位之董、監事亦不在少數,然卻未依規定,由業務主管單位就其兼職,切實考核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又對派兼所投資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公股代表,毫無相關管理考核規範,以供遵循,造成公股代表效能低落,無法落實派兼之目的及保障公股權益,誠有怠忽職責之失。